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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横栏罚字〔2026〕第8-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 2026年9月7日,根据群众投诉线索,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东边路85号之一的景昌炽湖诊所(中山)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诊所招牌名称为“景昌炽湖内科诊所”,检查时正在开门营业,检查情况如下: 1. 法定代表人汪益奇因事外出不在现场,本次检查由护士莫燕宾现场配合,莫燕宾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名称:景昌炽湖内科诊所,地址:横栏镇东边路8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汪益奇,主要负责人:李友泉,诊疗科目:内科,服务方式:门诊服务,备案编号:PDY24277244200017D2192,所有制形式:私人,经营性质:营利性,备案日期:2025年9月28日)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2.执法人员现场核对了诊所药品陈列柜及阴凉柜内药品的外包装、生产批号及有效期,未发现投诉所涉口服补液盐散(II),该药品生产企业为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严品批号:240510,生产日期:24/05/15,有效期至:2026/05/14。3.在陈列柜内发现两批次口服补液盐散(II):一是产品批号250402,生产日期25/04/02,有效期至:2027/04/01,共4盒;二是生产企业为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50208,生产日期25/02/25,有效期至:2027/02/24,共4盒。护士莫燕宾提供了这2批次药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资料。4. 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该诊所正在销售的其他药品,均未发现过期药品。5.执法人员查询该诊所药品管理系统,未找到口服补液盐散(II)的购进记录。护士莫燕宾说明,该诊所2025年4月更换药品系统后,没有补录相关药品信息,截至检查也未收到消费者反映买到过期药品的情况。6.执法人员调取了诊所中投诉人就诊当日的处方笺,显示2026年9月5日12:51,景昌炽湖内科诊所开具了规格为14.75g*20包的口服补液盐散(I),总计2包。根据投诉线索和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景昌炽湖诊所(中山)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CGAK213T
法定代表人:
汪益奇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32502********541X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一、罚款1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6.6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6.6E-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1-05
公示截止期:
2027-02-04
处罚机关: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262P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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