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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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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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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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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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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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第3336263号“ADIDAS”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国际分类属第25类,“ADIDA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裤子、服装、上衣、套衫、T恤衫等商品,专用权期限自2024年6月7日至2034年6月6日止,当事人未经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许可,使用与其第3336263号“ADIDAS”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其中服装裁片上标示“ADIDAS”商标标识、吊牌标示“ADIDAS”商标标识;第879423号“NIKE”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国际分类属第25类,“NIK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帽,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止,当事人未经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许可,使用与其第879423号“NIKE”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其中服装的胸前标示“NIKE”商标标识、吊牌标示“NIKE”商标标识。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5日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ADIDAS”服装半成品26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NIKE”服装成品253件、假冒注册商标的“ADIDAS”纸吊牌600个和假冒注册商标的“NIKE”纸吊牌8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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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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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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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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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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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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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诗宇服装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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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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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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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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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DH85548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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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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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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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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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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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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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23********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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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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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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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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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1000元;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ADIDAS”服装半成品26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NIKE”服装成品253件、假冒注册商标的“ADIDAS”纸吊牌600个和假冒注册商标的“NIKE”纸吊牌8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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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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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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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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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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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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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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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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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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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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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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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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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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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43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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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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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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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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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5347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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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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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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