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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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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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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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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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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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5日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金斗新村7号4卡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销售区域发现六台正在销售的台铃品牌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产品型号分别是:TDT6258Z(三台)、TDT7S034Z(一台)、TDS2213Z(一台)、TDS2361Z(一台)。其中标称型号TDS2361Z的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鞍座长度、尾架、大包围、尾箱;其中型号TDS2213Z的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鞍座长度、尾架、大包围;其中型号TDT7S034Z的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鞍座长度、尾架、大包围、尾箱;其中型号:TDT6258Z的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鞍座长度、尾架、大包围。经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进行测量,实测长度均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参数值。涉案6台电动自行车于2024年12月6日购进,进货总额合计3075元。上述车辆均未出售,没有进行标价。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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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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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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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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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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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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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港龙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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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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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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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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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BP5WJP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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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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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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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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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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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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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22********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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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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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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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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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币肆仟陆佰壹拾贰元伍角(¥4612.5);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销售的6台台铃品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分别是:TDT6258Z、TDT7S034Z、TDS2213Z、TDS2361Z,整车编码为:348822401874008、348822401855410、348822401873988、34602*****21913、329722413187886、32972241367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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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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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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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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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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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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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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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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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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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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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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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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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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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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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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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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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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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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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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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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