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违法事实: 2023年2月23日上午9时,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工业区置业路6号第七卡的中山市融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如下:一是一楼车间应急出口缺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标识不足,氮气瓶无防倾倒措施,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存放点不符合要求,无防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二楼液化石油气汇流排管老化开裂,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失效;二是排气扇保护罩缺失、配电柜缺绝缘垫、配电房存放杂物,无管理制度;三是消防器材未见月度检查记录,部分灭火器失效,消防栓老化,且车间有使用花线情况,部分插座有烧坏情况,电线线路老化严重,四是没有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现场检查未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台账资料。该公司涉嫌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融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56WJB32U
法定代表人: 刘彦英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130124********1223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28号名称:中山市融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WJB32U法定代表人姓名:刘*英住所: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工业区置业路****卡2023年05月1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764项、第1766项、第1767项规定,依法对中山市融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涉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成立于2021年08月02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五金产品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2023年2月23日上午9时,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工业区置业路6号第七卡的你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一是一楼车间应急出口缺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标识不足,氮气瓶无防倾倒措施,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存放点不符合要求,无防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剪板机无防护栏,冲床脚踏开关无防护罩;二是排气扇保护罩缺失、配电柜缺绝缘垫、配电房存放杂物,无管理制度;三是消防器材未见月度检查记录,部分灭火器失效,消防栓老化,且车间有使用花线情况,部分插座有烧坏情况,电线线路老化严重;四是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同时,现场检查未见你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台账资料。另查明,你单位共有员工20人左右,车间内有三台在用冲床和一台剪板机。2023年02月2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应急执责[2023]8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03月0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03月06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上述违法行为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应急执责[2023]8号)、《中山市融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整改复查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本单位于 2023年07月1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3年07月15日提交了《申诉书》,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部分成立,予以部分采纳。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共有员工20人左右,车间内有三台在用冲床和一台剪板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由于你单位一个主体违反了4个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03
公示截止期: 2026-08-03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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