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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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5〕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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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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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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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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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磋商函》(中山一区检行公磋[2025]10号)线索,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日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群联村坦群公路以北(二沾桥旁边)的建筑物第五卡的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出示《兽药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瓶身印有“肠白康 功能:修复肠道发红、长便、拖便、白便 规格 2000克l/瓶 ”等内容的兽药4瓶,瓶身未见厂名厂址、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未能出示上述涉案兽药购进单据,并交代称涉案兽药“肠白康”为朋友推荐过来试一下销路,进货上架4瓶,进货价45元/瓶,尚未售出。鉴于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购销单据,且执法人员现场亦未查获有关经营账册,以当事人交代的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0元,违法经营货值为18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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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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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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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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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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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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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际海水产种苗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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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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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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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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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7H4EN44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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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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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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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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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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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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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0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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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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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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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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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360)
2.没收非法财物,兽药“肠白康”4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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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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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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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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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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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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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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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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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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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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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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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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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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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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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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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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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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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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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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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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