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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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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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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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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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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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龙起路文信朗庭105卡之一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由当事人经理金艳兵陪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房间内正通过多媒体播放QG品牌广告宣传片及产品介绍、价格对比、节能等广告宣传图。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述播放文件,发现文件名为“a 品牌宣传片.mov”的视频文件中含有“QG,创立于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厨具品牌,是目前全球厨具中最具英国王室风范的代表,QG厨具,不仅在外观上呈现出高贵典雅的王室气度,精致烹制的食物,更是体现出精致完美的王室口味,QG厨具,坚持优选最先进材质,如航空级镁合金原料、医用手术刀标准级制钢以及当下最流行的纳米技术,研发出导热迅速、均匀就能锁住食材新鲜美味的复合钢锅具……”等音频文字内容,“节能.jpg”图片文件中含有“健康节油 普通的锅具:一年是216斤 我们的五层钢锅:一年用油144斤;节能省电 普通的锅具:一年要用1460度电 我们的五层钢锅:一年要用1095 度电;省燃气 普通的锅具:一年360元我们的五层钢锅:一年用252元;每斤按12元计算,一年下来节省864元每度按0.6元计算,一年下来节省276元每立方按2.6元计算,一年下来节省108元”等文字及图片内容。现场有旅游团游客正观看上述播放的广告宣传内容。但当事人经理金艳兵现场未能提供合理充分的有效依据或来源佐证上述播放的产品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此,2023年6月2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执责字〔2023〕34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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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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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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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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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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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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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华厨厨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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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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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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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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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C7WAA86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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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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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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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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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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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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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11********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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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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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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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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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73号
名称:中山华厨厨具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C7WAA86U
法定代表人:孙*
住所:中山市南朗街道龙起路文信朗庭105卡之一
2023年07月24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365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华厨厨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发布虚假广告案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3月16日完成注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中山市南朗街道龙起路文信朗庭105卡之一,主要经营范围为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等。你单位于2023年2月8日取得的销售授权书显示:授权方为英国QGVSI集团有限公司,兹授权商标:QG、QGVSI予中山华厨厨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实体店销售、售后服务,范围为QG及QGVSI不锈钢产品、电器产品系列使用。授权书有效期为2023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8号止。2023年6月27日,你单位在上述经营场所房间内通过多媒体播放QG品牌广告宣传片及该品牌旗下厨具产品介绍广告宣传图以向现场旅游团游客宣传推销上述产品。其中QG品牌广告宣传片含有“QG,创立于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厨具品牌,是目前全球厨具中最具英国王室风范的代表,QG厨具,不仅在外观上呈现出高贵典雅的王室气度,精致烹制的食物,更是体现出精致完美的王室口味,QG厨具,坚持优选最先进材质,如航空级镁合金原料、医用手术刀标准级制钢以及当下最流行的纳米技术,研发出导热迅速、均匀就能锁住食材新鲜美味的复合钢锅具……”等音频文字内容,该品牌旗下厨具产品介绍中“节能”广告宣传图中含有“健康节油 普通的锅具:一年是216斤 我们的五层钢锅:一年用油144斤;节能省电 普通的锅具:一年要用1460度电 我们的五层钢锅:一年要用1095 度电;省燃气 普通的锅具:一年360元我们的五层钢锅:一年用252元;每斤按12元计算,一年下来节省864元每度按0.6元计算,一年下来节省276元每立方按2.6元计算,一年下来节省108元”等文字及图片内容。但你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广告宣传标语的真实性。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6月27日《客户货品信息表》显示,当日已售出上述广告宣传的产品。
综上,你单位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多媒体播放上述广告内容向消费者展示其售卖产品的行为,应当对其广告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但你单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广告宣传的产品性能、质量的真实性,存在对其商品的性能、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另,你单位在本案调查期间,提供的有关广告费用的资料不完整不充分。对此,我单位多次要求你补充完整有效的资料证明广告费用,你单位未按时提供。根据你单位已提供的证据材料,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计算广告费用,我单位也未查获其他材料证明广告费用,对此我单位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执责字〔2023〕341号)、《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南朗执协调字〔2023〕337号)、《询问笔录》、你单位2023年6月27日现场播放的QG品牌宣传资料刻录光盘、《检验报告》(NO:WT(23)-BX-0336)复印件、建议零售价价格单复印件、《客户货品信息表》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024年2月5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2月28日上午,我单位根据你单位的听证申请依法举行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第508号之规定,确认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单位决定责令你单位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00)。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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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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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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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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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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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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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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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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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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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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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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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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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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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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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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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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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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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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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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