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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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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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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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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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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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9日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网髻路七巷1号首层的场所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房货架上摆放的对乙酰氨基酚栓(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4024867)外包装上标注的贮藏温度为不超过20℃,场所内温湿度计显示现场温度为25℃,当事人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贮藏该药品;药房内的处方药复方丹参片(生产厂家: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4021305)与非处方药复方珍珠暗疮片(生产厂家: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4021584)在货架上混放在一起,未分区陈列;当事人有拆零销售行为,未做好2021年的拆零销售记录。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营。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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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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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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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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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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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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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渝珠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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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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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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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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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5814298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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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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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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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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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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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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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11********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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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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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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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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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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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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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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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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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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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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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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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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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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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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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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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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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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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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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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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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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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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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