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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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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行罚字〔20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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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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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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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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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法人员2026年6月17日行政检查,发现中山台恩净水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在中山市黄沙沥水道三角镇石基河水闸段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执法人员2026年7月7日现场检查,该公司取水口位于中山市黄沙沥水道三角镇石基河水闸段(坐标:113°26′36″E,22°42′56″N),取水设施包括四台取水泵,其中两台流量为1071立方米/小时,一台流量为735立方米/小时,一台流量为736立方米/小时,泵后四根管汇至一根横管,已安装计量设施。该公司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取水许可证》(编号:C442000S2021-0086),批准年取水量为450万立方米/年。执法人员于6月17日向该公司送达《中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水责改〔2026〕23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6年7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该公司2026年7月16日提交《中山市台恩净水有限公司关于整改措施的说明》,2026年8月18日,该公司与中山市三角水务有限公司签订《再生水服务协议书》,协议明确由中山市三角水务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提供再生水,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用水。现供水管道已接驳、流量计已安装。 经查,该公司抽取江河水后向中山市奥森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和中山市新恒润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出售原水,同时向中山市新恒润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出售处理后的河水。该公司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5日售水量约为7020065.5立方米,其中出售原水约1200143.33立方米,出售处理水约5819922.17立方米。因出售原水不涉及损耗,按处理水取售水损耗3.9%计算(此数据由你公司2025年10月至12月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正常后的数据计算得出。我局2025年9月发现该公司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该公司已于2025年9月完成整改,该公司取水计量设施2025年9月后运行正常),该公司出售处理水的取水量约为6056110.48立方米。该公司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5日实际取水量约为7256253.81立方米,按年取水450万立方米的批准量计算,超出约2756253.81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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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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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第(二)项,结合《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及量化标准》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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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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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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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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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台恩净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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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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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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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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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748047052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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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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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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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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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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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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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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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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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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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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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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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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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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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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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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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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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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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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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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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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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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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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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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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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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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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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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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