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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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岐执罚字〔2024〕2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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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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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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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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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取得石岐伊电园数字经济基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2024年7月17日,在石岐街道伊电园数字经济基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有两名工人佩戴三点式安全带在二层脚手架上进行作业。该两名工人为当事人的员工,所佩戴的三点式安全带由当事人提供,为不符合国家标准《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第5.3.3.2条“坠落悬挂用系带应为全身式系带”所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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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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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裁量,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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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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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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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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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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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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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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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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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23124216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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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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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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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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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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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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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30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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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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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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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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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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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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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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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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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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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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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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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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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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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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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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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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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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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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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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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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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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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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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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