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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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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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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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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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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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月10日,根据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自行申报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翠亨新区起步区)东二围的办公质检研发楼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上述地址的办公质检楼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张华东向执法人员现场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显示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委托张华东办理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有关事宜;2、上述地址是一幢8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办公质检研发楼,根据该办公质检楼的竣工测量平面图(中山火炬开发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测绘,图纸编号F25ZZG20220150)的数据所示,该办公质检研发楼测量为8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一层竣工面积为1808.53平方米、二层竣工面积为1477.28平方米、三层竣工面积为1797.74平方米、四层竣工面积为1797.74平方米、五层竣工面积为1797.74平方米、六层竣工面积为1797.74平方米、七层竣工面积为1877.56平方米、八层竣工面积为1877.56平方米、天面层竣工面积为350.65平方米,该办公质检楼竣工总面积为14582.54平方米。3、张华东现场出示该质检研发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42000********0901号)和《不动产权证》[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35737号],该办公质检楼报建批复为1幢8层,建筑规模14448.69平方米。张华东现场确认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按图纸施工的情况。并陈述该办公质检楼于2018年1月竣工以及违建情况;4、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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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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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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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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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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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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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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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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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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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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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304371513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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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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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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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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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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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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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00********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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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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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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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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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330号
名称: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371513E
法定代表人:王勇
地址:中山市翠亨新区扬帆街6号
本单位于2022年06月28日对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翠亨新区起步区)东二围的办公质检研发楼于 2017年4月开始建设,于2018年1月竣工,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442000********0901)和《不动产权证》(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35737号),该楼建设工程造价为:¥21673236.15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柒万叁仟贰佰叁拾陆圆壹角伍分)。该楼报建批复为 1幢8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14448.69平方米。根据该楼的竣工测量平面图(中山火炬开发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测绘,图纸编号F25ZZG20220150)的数据所示,该楼测量为1幢8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竣工总面积为14582.54平方米。你单位存在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
经由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意见书》(业务编号:2640220222060001)所示,该建筑未按已批的报建图纸施工,上述建筑未对周边现状及规划造成较大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结案后再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资料(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2000********0901号)、《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3573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KD2017040501)、中山火炬开发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测绘图纸》、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64022022060001)、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责改(2022)130号)、《中山市南朗街道(翠亨新区起步区)东二围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办公质检研发楼)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的协助函》(中南综执函[2022]第89号)、《关于协助查询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办公质检研发楼电子档案的复函》(中山自然资火炬函[2022]288号)、《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函》、《关于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函》(粤中南朗执协助字[2022]330-3)、《关于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函的第二次复函》(中山自然资火炬函[2022]347号)、《比对情况说明》、办公质检研发楼报建电子档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本单位于2022年0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2年09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2年10月26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为(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进行罚款的,罚款数额为建设工程造价的 5%至 10%,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计算公式:
W(建设工程违法建筑面积)
X(违建率) =
B(建设工程合法建筑面积)
(2)根据违法建筑的不同情节(违建率)的,确定罚款比例A。
当 0.6≤X<1 时,A=10%
当 0.4≤X<0.6 时,A=9%
当 0.2≤X<0.4 时,A=8%
当 0.1≤X<0.2 时,A=7%
当 X <0.1 时 , A=6%
本案中X=W(14582.54-14448.69)/(B)14448.69≈0.0093<0.1,A=6% ,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零叁佰玖拾肆圆壹角陆分(¥1,300,394.16)。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翠亨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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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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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3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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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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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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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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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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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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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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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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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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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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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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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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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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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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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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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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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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