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2〕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出租违法建筑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工业园区的工业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业厂房于2006年开始建设,2008年投入使用。根据南朗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图(编号:F25EEB20216704))及建筑面积统计表显示:该厂房共5栋1~5层,1栋为门卫室1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19.40平方米;2栋为宿舍综合楼5层,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2475.79平方米;3栋为厂房1层,轻钢结构、半钢构混合,面积2845.89平方米;4栋为厂房1层,轻钢结构、半钢构混合,面积2601.73平方米;5栋为厨房1层,砖墙铁皮顶,面积15.2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7958.02平方米。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规划许可证。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将上述两栋厂房出租给中山市华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生产使用。当事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厂房出租。
处罚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佳纬纺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792913501A
法定代表人: 潘佳龙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0620********0014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2〕007号 名称:中山市佳纬纺织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2913501A 法定代表人:潘佳龙 住所: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工业区迎海三路 本单位于2022年9月22日对中山市佳纬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出租违法建筑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投资建设位于中山市南朗工业园区的工业厂房,于2006年12月开始建设,2008年8月投入使用。根据南朗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厂房测量图(编号:F25EEB20216704))显示,该工业厂房共4栋1~5层,总建筑面积为7942.81平方米。2021年1月1日,你单位与中山市华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第3栋和第4栋厂房部分出租给华奥公司作生产所用。根据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翠亨新区分局出具的《关于说明中山市佳纬纺织有限公司用地情况的意见函》所示,上述已出租厂房于投入使用至租赁期间都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出租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南朗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图(编号:F25EEB20216704)及建筑面积统计表、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翠亨新区分局出具的《关于说明中山市佳纬纺织有限公司用地情况的意见函》、土地使用权有权有偿转让合同书、租赁合同、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厂房租金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2年1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2年11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115.21.2的规定,“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你单位仅提供上述厂房租赁期间收取的部分租金票据且未提供上述厂房租赁期间的经营成本,现场也未查获相关经营账册,你单位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故对违法所得不予认定。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确认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0.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1
公示截止期: 2023-11-11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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