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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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西区(执)罚字〔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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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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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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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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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当事人对外销售的“男中筒运动袜”(型号:25-28cm,货号:ZEL2615,商标(标称):足而乐)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并于2024年10月16日验讫,出具编号为:No.F241000041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7月起,购进上述不合格“男中筒运动袜”对外销售,购进10盒,12对/盒,共计120对,进货价4.7元/对,销售价格5.2元/对,销售了24对,货值合共624元,获利12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于2024年12月27日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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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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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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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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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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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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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朱万根百货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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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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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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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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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4YU12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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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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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万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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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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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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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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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426********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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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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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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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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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捌元整(¥688);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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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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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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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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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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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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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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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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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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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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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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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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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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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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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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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西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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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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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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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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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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