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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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免罚字〔2023〕1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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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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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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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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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1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对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南苑新村绿苑南街1号的中山市南朗镇大家乐海鲜酒家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NCP22442000596165412)、《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告知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检告(2022)120101号),经营的“奄仔蚧”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分别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乐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涉嫌存在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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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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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
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
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
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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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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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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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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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朗镇大家乐海鲜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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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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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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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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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0651513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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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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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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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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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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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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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0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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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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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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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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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免罚字〔2023〕143 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镇大家乐海鲜酒家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13445
负责人:苏*灿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南苑新村绿苑南街*号
本单位于 2023 年 01 月 19 日对中山市南朗镇大家乐海鲜酒
家(以下简称“你单位”)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注册于 2016 年 01 月 05 日,投资人
为:苏永灿,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中餐制售;含凉菜,不
含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制售)。你单位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
及 2022 年 10 月 30 日从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崖口村华山路沙头涌
(集益庙旁)02 卡的中山市南朗镇诚兴水产品店购进“掩仔
蟹”,其中,2022 年 10 月 26 日共购进了 3 斤,每斤 125 元;
2022 年 10 月 30 日共购进了 3.2 斤,每斤 130 元;上述“掩仔
蟹”销售价格为每斤 178 元。2022 年 11 月 04 日,广东省质量
监督食品检验站对上述“掩仔蟹”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共抽检 6 斤,你单位上述经营场所的“掩仔蟹”已全部用于抽
检,没有剩余。2022 年 11 月 29 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
站对上述抽检的“掩仔蟹”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
告》(NO:NCP22442000596165412),检验结论记载:“经
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
年 12 月 01 日,我单位对你单位送达了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
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告知你单位上述抽
检商品检验结果不合格,你单位对此无异议且未提出书面复检
申请。另查明,你单位出示了供应商上述“掩仔蟹”的收款收
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检验/检疫/检测/
技术鉴定结果告知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检告〔2022〕120101
号)、《检验报告》(NO:NCP22442000596165412)、《整
改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收款收据、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 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
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02 月 08 日向你送达了《免于行政处
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权利,希望尽快处理。
根据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经查,你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出示上述“掩仔蟹”
收款收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药品经营许
可证》复印件,你单位对上述“掩仔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不知情,且无对外销售,经营场所已无留存,未造成其他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修正)》第一百
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
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修正)》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
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
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
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
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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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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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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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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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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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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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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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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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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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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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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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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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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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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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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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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