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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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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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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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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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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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新区)东一围中兴智慧园工地(5-9幢、5-9幢地下室、门卫室一、门卫室二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工程项目的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经确认该塔式起重机安装(产权)单位为当事人,我单位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对中兴智慧园5-9幢、5-9幢地下室、门卫室一、门卫室二工程塔式起重机进行监督检测并制作《广东省建筑工程塔式起重机检验评定报告》(报告编号:G2024(72)0354442000002),据该报告所示“工程名称:中兴智慧园5-9幢、5-9幢地下室、门卫室一、门卫室二工程;工程地址:南朗镇(翠亨新区起步区)东一围;使用单位: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单位:广州苏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权单位:广州苏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检验评定依据1:《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验评定规程》(DBJ/T 15-73-2010),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检验评定项目共计100项:1.保证项目共36项,第46,55,60,62,88项不合格,共5项不合格,2:一般项目共64项,第20,22,98项不合,共3项不合格;检验评定结论:不合格。”,综上,当事人在该项目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对此,我单位执法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建改(2024)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使用该塔式起重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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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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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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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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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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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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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苏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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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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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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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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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634018758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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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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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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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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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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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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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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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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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219号
名称:广州苏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40187588M
法定代表人:杨*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19号3栋三层***号
2024年06月21日,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44项及《中山市***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广州苏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安装塔式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成立于2015年05月15日,经营范围: 机械配件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配件零售等经营范围,于2021年8月29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21]018605),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1年8月29日至2024年8月29日;2023年6月8日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417429),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1日,资质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你单位作为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新区)东一围中兴智慧园工地(5-9幢、5-9幢地下室、门卫室一、门卫室二工程)的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经由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对该塔式起重机进行监督抽检,该塔式起重机判定为不合格,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
另,我单位执法人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建改(2024)2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4月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4月22日提交《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对塔式起重机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资料、《广东省建筑工程塔式起重机检验评定报告》(报告编号:G2024(72)035444200000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21]01860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417429)、《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2000********0501)、《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建改(2024)2号)、《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4年8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404.29.1 的规定,具体裁量如下:
违法行为: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违反条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第十二条第二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的罚款。经调查,经查信用中国平台,你单位在此次之前并未有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此次属于初次违法,你单位安装的1台塔式起重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轻微。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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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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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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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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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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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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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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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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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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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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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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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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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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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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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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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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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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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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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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