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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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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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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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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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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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微影投影旗舰店”销售的商品“微影Z20新款高亮家庭影院办公智能投影仪4K全高清”,在销售上述商品时使用“真高亮2400流明”,无法提供流明度相关的检测报告,另外,当事人客服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产品时提供错误的芯片信息,于2022年12月8日被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涉案违法广告内容是负责运营的员工苏文扬制作并发布的,当事人该拼多多店铺的广告内容素材是已经建立了基本的素材库的,运营苏文扬在原来的素材基础上稍加调整,变更部分引流标题或图片制作完成的,上述广告他共花费1日的时间制作完成,于2022年11月上旬发布,运营苏文扬工资是保底加提成的,每月综合工资6000-7000元,月休4天,每日工资约为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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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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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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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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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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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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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金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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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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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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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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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54AWA99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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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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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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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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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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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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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24********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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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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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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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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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圆整(¥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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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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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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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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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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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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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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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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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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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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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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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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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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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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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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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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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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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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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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