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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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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6〕1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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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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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
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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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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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我单位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对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南洲路 5 号第 1 卡的经营场所进行
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存放一批烟花爆竹制品,经清点数量如
下:1.星空水母,1 盒;2.超级变变变,1 扎;3.仙女棒(18#),3
扎;4.仙女棒(28#),3 扎;5.炫彩龙珠 80 型,4 扎;6.迷你加特
林,2 支;7.星哪吒,2 支;8.彩菊,9 盒;9.苗音带响月旅行,
7 盒;10.三响,15 盒;11.口海乐宝,6 盒;12.快乐神鞭,7 扎;
13.小金鱼,10 盒;14.小金鱼(25 盒装),3 盒;15.黑蜘蛛,2 盒
经询问,上述烟花爆竹制品是当事人用于销售的,当事人
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
未查获相关经营账册或销售单据,当事人交代销售烟花爆
竹制品收入约几十元。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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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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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
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
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
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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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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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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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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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兴办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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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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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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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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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2000MA4WGMRH1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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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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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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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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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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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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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24********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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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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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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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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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2、没收非法财物,1.星空水母,1 盒;2.超级变变变,1 扎;
3.仙女棒(18#),3 扎;4.仙女棒(28#),3 扎;5.炫彩龙珠 80 型,4
扎;6.迷你加特林,2 支;7.星哪吒,2 支;8.彩菊,9 盒;9.苗
音带响月旅行,7 盒;10.三响,15 盒;11.口海乐宝,6 盒;12.
快乐神鞭,7 扎;13.小金鱼,10 盒;14.小金鱼(25 盒装),3 盒;
15.黑蜘蛛,2 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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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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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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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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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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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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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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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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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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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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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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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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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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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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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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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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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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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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