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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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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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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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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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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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前进三路24号厂房一楼B区的中山市洪和电子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现有员工23人,主要生产工艺:来料海绵→裁切→冲压,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于2023年12月14日被本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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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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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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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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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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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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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洪和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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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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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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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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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4WQYTR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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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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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维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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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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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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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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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7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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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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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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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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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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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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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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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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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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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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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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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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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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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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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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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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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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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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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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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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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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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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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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