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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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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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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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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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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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南岐北路76号之一2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门口摆放有1台自助贩卖机,自助贩卖机内摆放有1瓶“柠檬茶(柠檬茶饮料)”(生产日期:2023年1月9日,保质期:10月;生产厂家:维他奶(佛山)有限公司;条形码:4891028705949;净含量:500ml)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正在对外销售,执法人员香肠扣押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开具《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扣决(2024)010901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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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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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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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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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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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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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朗湖真食品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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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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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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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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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C7FHP3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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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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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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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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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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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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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24********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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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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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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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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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4〕38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湖真食品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7FHP37E
经营者姓名:陈**
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南岐北路76号之一*卡
2024年2月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727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南朗湖真食品商行(以下简称“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2月10日注册,经营场所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南岐北路76号之一2卡。2024年1月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到你单位位于上述地址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门店前摆放有1台自助贩卖机,自助贩卖机内摆放有1瓶“柠檬茶(柠檬茶饮料)”(生产日期:2023年1月9日,保质期:10月;生产厂家:维他奶(佛山)有限公司;条形码:4891028705949;净含量:500ml)正在对外售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的规定,上述批次瓶装“柠檬茶”属于预包装食品。经核查,上述对外销售的柠檬茶已超过食品保质期。同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发出《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扣决(2024)010901 号),对你单位对外销售的上述1瓶柠檬茶(已超过食品保质期)进行扣押。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扣决[2024]0109号)、咨询投诉事项办理表、《解除(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市监食药南朗解扣(2024)020701号)、《整改报告》、《召回通知》、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咨询投诉事项办理表(流水号:2024010835)、《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03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希望尽快处理。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2024年1月9日,你单位于经营场所内张贴《召回通知书》,对已售出的超过食品保质期的“柠檬茶”进行召回处理。2024年1月11日,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交《整改报告》,表示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今后将加强对食品保质期的检查,提前下架临期食品,并自愿上缴上述批次已超过食品保质期的“柠檬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为首次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且你单位及时主动配合改正,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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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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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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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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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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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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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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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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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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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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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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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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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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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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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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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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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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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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