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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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8-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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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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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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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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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起在中山市恒隆茶业有限公司购进顶馨盒装“正山小种(红茶)”用于销售,共购进10盒,销售6盒,合共销货款130.4元。当事人销售的顶馨盒装“正山小种(红茶)”产品标准代号应为GB/T 13738.3,而产品标签标注产品标准代号为GB/T 13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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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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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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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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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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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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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信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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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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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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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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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699725506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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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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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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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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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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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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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24********04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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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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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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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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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1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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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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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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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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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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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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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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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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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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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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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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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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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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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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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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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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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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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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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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