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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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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阜沙执罚字〔202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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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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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指定的路线开展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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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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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粤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阜港大道 272 号 A 栋一楼 2 卡,主要从事二手车销售经营活动。2026 年 4 月 24 日,我镇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车辆成交合同书》预制合同中存在多条格式条款。其中,第(3)条约定:“……该车公里数只作为参考,不作为实数。买方已确定,并接受。过户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卖方。”第(5)条约定:“买方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降价。自提车之日起该车的机械损失、维修保养一切关于车辆的费用均由买方自行承担。”第(6)条约定:“买方对卖方所卖车辆已充分了解,卖方不保证公里数的真实性,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方已确认、并接受。”上述条款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了当事人对所售车辆质量(车况)和真实信息(里程数)的保证责任,以及因此产生的修理、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退车、要求维修、赔偿损失等权利。当事人承认上述条款为固定内容,消费者无法修改。2026 年 5 月 11 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确认当事人已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再经调查,当事人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6年4月24日利用涉案格式条款共签订合同130余份。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未因上述格式条款实际获得经济利益或财产性收益,本案认定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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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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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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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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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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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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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粤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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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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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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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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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DNJMAC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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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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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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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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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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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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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00********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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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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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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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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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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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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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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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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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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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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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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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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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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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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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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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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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2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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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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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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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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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2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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