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2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法事实: 2022年05月0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中山圣洛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于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华照村麻东横门工业区置业路9号B栋厂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正常生产经营,主要从事生产加工塑木制品,主要生产设备有PE木塑生产线11条、切割机2台,压花机2台、打磨机1台、拉丝机1台、造粒机2台、上料机2台、搅拌机2台、空压机2台、混料机1台、破碎机1台、生产时会产生粉尘、有机废气、危险废物。经核对环评等文件,发现该公司扩建了5台PE木塑生产线并投入使用,扩建5条木塑生产线已取得环评批复,但未通过验收。当事人涉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圣洛迪新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084489359C
法定代表人: 李青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342523********4910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282 号 名称:中山圣洛迪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4489359C 法定代表人:李青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华照村麻东横门工业区置业路 9 号 B 栋厂房 本单位于 2022 年 05 月 07 日对中山圣洛迪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一案立 案调查。经调查,2013 年 11 月 29 日,你单位登记成立,2014 年 5 月份开始投入生产使用,主要从事生产加工塑木制品 建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 见的函》(中(中府)环验表〔2019〕012 号)。2021 年 8 月 份扩建 5 台木塑生产线用于调试和接小订单,于当月建设并投 入使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2021 年 11 月 10 日扩建项目取得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山圣洛迪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塑木 地板 180 吨、护栏 198 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南府)环建表(2021)0042 号),批复中显示扩建后营 运期产生造粒工序废气(非甲烷粒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 浓度),挤出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投料工序废气 (颗粒物),打磨工序废气(颗粒物),拉丝工序废气(颗粒物),机 加工工序废气(颗粒物),压花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但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现场检查图 片)、现场检查视频、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执责字 〔2022〕282 号)、关于《中山圣洛迪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南府)环建表(2015)0041 号)、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山圣洛迪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 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的函、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山圣洛迪新材料有限公司年 产塑木地板 180 吨、护栏 198 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表》的批复(中(南府)环建表(2021)0042 号)、你单位提 交的说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 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2 年 05 月 3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 位于 2022 年 06 月 07 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 2022 年 07 月 01 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 纳。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 程度,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广?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 东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的通知》(粤环 ?的通知》(粤环发〔 发〔2021〕7 号)中《广 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 类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20%, 项目环评文件类别: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5%,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 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 以上 12 个月以下:6%,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 次,0%,配合调查 0%”,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 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圆整(¥3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的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3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06
公示截止期: 2023-07-06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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