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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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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榄综罚字〔2025〕B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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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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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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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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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琼耶酿回珑专卖店”经营的“黑豆沙月饼(20250427)”实际为散装月饼,由佛山市益麦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顾客在其网店下单后,直接由月饼的经销商佛山依帆烽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货,该月饼的实际生产日期是2025年4月27日,其原始标签标示有“产品名称:黑豆沙月饼,配料:黑豆、豌豆、小麦粉、白砂糖、果葡糖浆、麦芽糖浆、黑芝麻、淀粉、饮用水、食用植物油、鸡蛋、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丙酸钙、乳酸链球菌素)、柠檬酸、食用香精,生产商:佛山市益麦轩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4060503806”等内容,月饼透明包装袋上印有生产日期“20250427”;但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网店经营该散装月饼时,提供给消费者的包装上除生产日期“20250427”外无其他任何标签标识;另,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散装月饼的进货单据、供应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的情形。涉案散装“黑豆沙月饼(20250427)”共售出20个,网店售价是9.87元/2个,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8.7元,违法所得为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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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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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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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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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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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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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回珑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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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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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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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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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CTX3MP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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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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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活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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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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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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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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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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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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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为减轻。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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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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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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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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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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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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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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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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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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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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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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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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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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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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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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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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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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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20003981422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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