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3〕25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 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 为工业、 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土 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 面积、动工期限、使用 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 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 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通过出让等方 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 转让、互换、出 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土地 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 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 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 于 2005 年 3 月开始,占用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 土名“大坑塘”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围墙及硬底化场地 占用面积 115.68 平方米(折合约 0.1734 亩),该用地土地 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 113.2 平方米(独立工矿用地 113.2 平方米),农用地 2.5 平方米(有林地 2.5 平方米)。 根据《中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该宗用 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 经批 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土地,对违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 地的,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退还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经济联合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N24420007838893276
法定代表人: 汤桂洲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名称: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经济联合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20007838893276 法定代表人:汤桂洲 地址: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教育路 2 号 本机关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 地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 于 2005 年 3 月开始,占用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 土名“大坑塘”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围墙及硬底化场地 占用面积 115.68 平方米(折合约 0.1734 亩),该用地土地 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 113.2 平方米(独立工矿用地 113.2 平方米),农用地 2.5 平方米(有林地 2.5 平方米)。 根据《中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该宗用 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你单位违法用地现场照片、你单位违法用地位置图,中山 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末地类图 斑层规划情况核对表、中山市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2020 年)、关于中山市违法用地地块的地类证明,中山市三乡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你单位违法用地用地 图 ( 宗 地 图 编 号 : D31SSD202300116 ; 宗 地 图 编 号 : D31SSD202300117;宗地图编号:D31SSD202300118;宗 地 图 编 号 : D31SSD202300119 ; 宗 地 图 编 号 : D31SSD202300120;宗地图编号:D31SSD202300121;宗 地图编号:D31SSD202300122)、当事人提供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 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 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 为工业、 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土 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 面积、动工期限、使用 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 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 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通过出让等方 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 转让、互换、出 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土地 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 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 定。”的 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本机关(单位)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 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 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 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 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 实施标准》第一点土地管理第 1 条的标准,你 (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按照非法 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 元 的标准确定罚款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 经批 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土地,对违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 地的,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陆元圆捌角整 (¥1156.80);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115.68 平方米土地; 3.没收非法占用 2.5 平方米农用地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 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 爱五路 68 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中 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0.1156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15
公示截止期: 2026-11-15
处罚机关: 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0065Q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0065Q
数据上传时间: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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