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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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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行罚字〔2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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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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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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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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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开始在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沙坪围1068号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侧茅湾涌河段抽取江河水,用于冲洗地面和冲洗水泥搅拌车,至2026年3月18日拆除水泵停止取水。经现场勘验,该公司在茅湾涌河道内设置有2台潜水泵及2条取水管。其中一台潜水泵设置在该公司南端(坐标:22.321058°N,113.456052°E),额定流量为15m3/h,取水管连通该公司厂房内的蓄水罐。另一台潜水泵设置在该公司北端(坐标:22.322219°N,113.456782°E),额定流量为10m3/h,取水管连通该公司场地内的冲洗地面水管。上述取水设施均未安装计量设施。该公司场地内配备雨水收集池,蓄水罐、洗车池、雨水收集池、冲洗地面水管等设施互通。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出示取水许可证或取水申请审批文件。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中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水责改〔2026〕306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6年4月1日前采取补救措施。该公司当场拆除水泵及取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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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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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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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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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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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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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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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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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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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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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4ULB7K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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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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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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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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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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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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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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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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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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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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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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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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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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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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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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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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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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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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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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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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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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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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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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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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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29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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