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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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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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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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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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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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4日20时左右,我单位到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明珠路往南朗快线入口处进行检查 ,在检查发现韦**(身份证: 4508211989*********)驾驶车牌号为粤HP8920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约30立方米建筑垃圾。据韦**交代,其与广宁县李艳颜货运服务部合作,受广宁县李艳颜货运服务部指派使用该服务部名下的粤HP8920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珠海双喜压力锅有限公司附近的场地将30立方米泥土,装车运输至佛山西樵高速公路入口旁的陶瓷厂,2、被检查人韦**现场未能出示相关部门批准其运输建筑垃圾的相关文件,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建议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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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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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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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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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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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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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李艳颜货运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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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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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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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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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223MA561N9P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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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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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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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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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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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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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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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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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予以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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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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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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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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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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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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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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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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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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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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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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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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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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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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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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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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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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