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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榄综不罚字〔2022〕A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违法事实: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其他-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汇丰城购物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A4HE907L
法定代表人:
陈冠茵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涉案“36度茅鹿源马鹿茸人参酒”(生产日期:2020年6月30日)超过保质期3天,超过保质期的时间短,且涉案酒的酒精度数为36度,其执行标准为Q/MTJK0001S。标准Q/MTJK0001S为《柔和酱香型白酒》,而标准GB/T17204-2008《饮料酒分类》第4.2.1.3.10明确规定“酱香型白酒”为饮料酒中的香型分类中的一中,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3.1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综上,涉案酒属于饮料酒中的一种,酒精度大于10%,是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故涉案酒外包装虽然标示了保质期期限,且超过保质期3天,但并不影响涉案酒的产品安全。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且投诉人购买上述产品时全程拍视频记录,并非用于日常购买食用,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20
公示截止期:
2024-02-20
处罚机关: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638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K30805585T
数据上传时间: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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