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区执应急(罚)字〔2026〕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违法事实: 2026年8月14日,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向我单位移交有关“四川恒太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一案”的案件资料,案件资料显示:2026年7月16日,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由四川恒太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型数智化食品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四川恒太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施工,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现场未见临时消防供水设施;(2)电梯井防护门错误安装于电梯井内侧;(3)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灭火器,并责令立即整改。隐患(1)未见临时消防供水设施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5.1.1条,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隐患(2)电梯井防护门错误安装于电梯井内侧,受外力会向井道倾倒,无实际防护效果,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2条,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隐患(3)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灭火器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1第6款,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2026年7月16日,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曾元宝进行询问,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区城建(安)责字【2026】11号)。2026年7月21日,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施工单位进行复查,该施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恒太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510107075373397L
法定代表人: 莫俊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罚款金额(万元): 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12
公示截止期: 2027-10-12
处罚机关: 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553869679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55386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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