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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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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免罚字〔2025〕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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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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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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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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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中山市南朗镇郑佳明蔬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永兴路南朗市场C40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o:FS25080256012)并下发《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告知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检告(2025)090401号)告知当事人经营的“精选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8月7日)经抽样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当事人存在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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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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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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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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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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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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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朗镇郑佳明蔬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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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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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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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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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2000MA55AFBG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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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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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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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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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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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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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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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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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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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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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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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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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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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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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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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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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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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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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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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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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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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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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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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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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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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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