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 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长平路1号锦泉园13卡的中山市泓明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中山市泓明商行的经营者浦明刚出示证据复制(提取)单,该证据复制(提取)单由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利用手机截图的方式对“拼多多”平台的“泓明康养馆店铺”中的产品“藏王御方液”的产品详情及宣传内容截图取证,证据复制(提取)单上显示的在“拼多多”平台的“泓明康养馆店铺”网店经营都证照,店铺产品“藏王御方液”展示页,店铺产品“藏王御方液”商品介绍和效果等内容截图中有“能够显著提高身体免疫力,提升身体对病毒的抵抗力,从此不怕新冠”等广告用语,经营者浦明对证据复制(提取)单的内容进行确认,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网页宣称的功效,发布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本)第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泓明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C4BUWE28
法定代表人: 浦明刚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310101********1237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151号 名称:中山市泓明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4BUWE28 经营者:浦** 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长平路1号锦泉园**卡 2023年11月1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365项规定,依法对中山市泓明商行(以下简称“你单位”)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 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6日成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你单位于2023年8月23日在“拼多多”电商平台注册运营名称为“泓明康养馆”的网络店铺,店铺编号:958763172,在该网络店铺经营销售一款宣传标语为“藏王御方液”的西藏天然中药材养生滋补配制酒。2023年10月16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网络店铺及销售的“藏王御方液”商品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证据复制(提取)单,根据《证据复制(提取)单》记载:你单位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销售“藏王御方液”商品时,在商品详情网页介绍该款“藏王御方液”商品时,存在使用“采用38种西藏当地纯天然中药材+贵州省茅台镇酱香型白酒作为基酒配制而成。西藏的药材是同类同名地人工种植药材功效的4~5倍,对改善失眠,手脚冰凉,畏寒怕冷,提升气血气色,浑身无力方面有快速显著的功效,针对腰膝酸软,无精打采,尿频尿急,起夜次数多,盗汗虚汗,易疲劳等症状非常明显的效果,而且见效很快,一般喝3~5天就能见效;坚持喝三个月,能够显著提高身体免疫力,提升身体对病毒的抵抗力。从此不怕新冠”的宣传用语。 上述“藏王御方液”商品宣传用语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的描述和宣传,且“提升气血气色”“提高身体免疫力,提升身体对病毒的抵抗力。从此不怕新冠”等宣传用语,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但你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上述商品宣传允诺等信息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你单位对“藏王御方液”商品的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广告。 综上,你单位为“拼多多”电商平台名称为“泓明康养馆”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其在该网络店铺经营销售“藏王御方液”商品时,存在使用“提升气血气色”“提高身体免疫力,提升身体对病毒的抵抗力。从此不怕新冠”等宣传允诺用语,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允诺信息的实际情况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执责字(2023)508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日你单位按要求提交情况说明,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销售“藏王御方液”商品已下架处理,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另查明,你单位提供了广告图文制作票据,据此认定,你单位在“拼多多”电商平台运营上述商品广告费为人民币1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广告费用制作票据、《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执责字〔2023〕508号)、《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3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积极配合,对存在网页销售产品及时下格处理。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第508号,确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节从轻。具体裁量如下: 事项名称: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事项名称子项:情节一般的情况 违法情节:从轻。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广告主和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300.00)。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02
公示截止期: 2027-01-02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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