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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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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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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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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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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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山华民中医诊所”发布有关“艾炙床”内容的文章,文章有宣传艾灸床的适合人群为“消化系统基础疾病:慢性腹泻、食欲不振、消化不良等;呼吸系统疾病:咳喘、反复呼吸道感染等;妇科疾病:痛经、闭经、盆腔炎、不孕症等;泌尿系统疾病:前列腺炎、反复泌尿道感染等;关节性疾病:肩周炎、腰椎病、颈椎病等”等内容。经查核,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艾灸床”名称:全自动艾床烟雾净化器,品牌“互脉”,公司名:广东互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佛山市互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 4706.1-2005,是一款非医疗器械,当事人的理疗师使用该“艾灸床”为顾客开展了2次养生保健服务。于2023年2月20日被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涉案违法广告内容是员工制作并发布的,共花费半日的时间,通过查找网络上关于艾炙功效、艾炙床的适合范围相关文字、图片用作上述涉案网站广告发布内容,其每月工资4749元,月休4天,每日工资为182元(半日工资为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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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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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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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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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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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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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中医诊所(中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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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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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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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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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54KXQ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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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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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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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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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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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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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8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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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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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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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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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陆圆伍角(¥1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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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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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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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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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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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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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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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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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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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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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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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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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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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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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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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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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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