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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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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榄综罚字〔2026〕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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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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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 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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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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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场所内有16名消费者。执法人员对现场消费者身份信息进行排查,发现有2名消费者为未成年人,分别是刘某(男,16岁)和黄某(女,17岁)。经查,当事人曾于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7月24日期间,多次接纳未成年人盛某(男,16岁)进入营业场所。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营业场所管理职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法所得共9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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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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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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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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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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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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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主题互联网上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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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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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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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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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4X6JDX1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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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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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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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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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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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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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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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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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壹拾肆元伍角(¥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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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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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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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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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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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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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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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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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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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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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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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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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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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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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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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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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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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59895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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