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4〕3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
违法事实: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7月2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岭南路33号盈彩美地32幢4梯402房的中山市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反映涉及宣传的鱼缸产品,当事人在1688平台上网店“中山市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对超白玻璃鱼缸产品宣传“空气般通透93%以上透光率,阳光下泛着一丝湛蓝,晶莹剔透高清4K的观赏体验,将美景尽收眼底”等广告内容,但上述内容中“93%以上透光率”数据引证内容未表明数据来源或依据,并且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出示了电子数据固证文书(任务编号:6BxdhU6zd9AQtsLupSLm),当事人对上述固证文书进行了签名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其他-见备注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D5H5TN4N
法定代表人: 程莉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4〕330号 名称:中山市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D5H5TN4N 法定代表人:程*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街道岭南路33号盈彩美地32幢4梯402房 2024年8月1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版)》第 1318 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 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发布违法广告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9日注册成立,住所为中山市南朗街道岭南路33号盈彩美地32幢4梯402房,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美发饰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24年4月20日,你单位在1688平台经营的网店(网址:https://detail.1688.com/offer/785441812388.html?offerId=785441812388)赏鱼小型客厅玻璃缸批发”的商品广告,上述 网页的商品详情页里包含有“空气般通透 93%以上透光率,阳光下泛着一丝湛蓝,晶莹剔透高清4K的观赏体验,将美景尽收眼底”的宣传用语,其中使用的“93%以上透光率”数据属于广告的引证内容,但你单位未在网页上标明该数据的来源或依据。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4日向你单位出示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你单位经营的网站(https://detail.1688.com/offer/785441812388.html?offerId=785441812388)进行固证出具的《电子数据固证文书》(任务编号:6BxdhU6zd9AQtsLupSLm),你单位对固证文书内容进行了确认且无异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你单位在1688平台经营的“中山市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店采用无货源一件代发模式,买家采购后由你单位在阿里巴巴平台“山东美意水族用品有限公司”网店采购,再由前述供应商直接发货给买家。2024年4月20日涉案商品在1688平台网店上架后于2024年7月24日被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止仅销售了2件。 2024年07月2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市监执责字〔2024〕0725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日,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交《中山市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你单位已完成整改。根据你单位于2024年11月5日提交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NO:ZL24110057)显示,涉案商品检测结果为透光率94.8%,故认定你单位能提供广告引证内容的依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市监执责字〔2024〕07250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粤中南朗市监执复查字〔2024〕072501号)、《行政约谈指导记录表》(粤中南朗市监谈字〔2024〕072501号)、《电子数据固证文书(任务编号:6BxdhU6zd9AQtsLupSLm)》、《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办平台举报单》、《中山市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检测报告》(NO:ZL24110057)、《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南朗执不罚告〔2024〕33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单位进行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你单位转载的广告引证内容虽然未表明出处,但你单位能提供广告引证内容的依据,经查询信用中国系统,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商品广告自发布后仅销售了2件商品,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属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第17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03
公示截止期: 2027-12-03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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