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榄综罚字〔2024〕13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违法事实: 根据线索,2024年7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幸福街18号之一第四层之三的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暂无法处理。2024年8月13日,当事人前往本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认证注册的“中山市明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网店,发现该网店内销售的“跨境太阳能草坪灯防水地插射灯家用户外壁灯照树景观花园庭院灯”的产品页面上发布含有“防护等级:IP65、连续照明时间:6-12 小时、寿命:50000(h)、转化效率 20%以上”等字样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印证上述涉案产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6日在阿里巴巴平台经营的“中山市明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网店上,对销售的“跨境太阳能草坪灯防水地插射灯家用户外壁灯照树景观花园庭院灯”商品发布内容含有“防护等级:IP65、连续照明时间:6-12 小时、寿命:50000(h)、转化效率 20%以上”的虚假广告,支付广告费用400元。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商品链接进行下架处理。自涉案广告发布日至商品链接下架即2024年8月15日止,涉案商品的销售单价分别为23.8元/个、25.8元/个,销售数量为3008个,总销售金额为71670.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明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CB4E7J9U
法定代表人: 莫战文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50821********235X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圆整(¥1600)
罚款金额(万元): 0.1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16
公示截止期: 2027-10-16
处罚机关: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638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5989561022
数据上传时间: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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