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268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违法事实:
|
2022 年 04 月 24 日,中山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对中山市酩
优商行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榄边兴和街 1 号东海岸花园 48 卡的
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者陈少霞负责现场接受检查。
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待售卷烟,共计 3 个品种 5 条卷烟,经营者陈少霞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此,烟草专卖
局的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卷烟采取抽样取证委托广东省烟草质
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同时对当事人发出《先行登记保存通
知书》(编号:中烟存通字[2022]第 S0014 号),对双喜(硬
五叶神红)3 条,双喜(软五叶神红)1 条,贵烟(硬跨越)1
条进行先登记保存。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出具检
验报告(编号:JYBGZW202205124),检测结果显示 3 个品种
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
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酩优商行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56WMN96F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少霞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442000********2047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处罚内容: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268 号
名称:中山市酩优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6WMN96F
经营者姓名:陈少霞
居民身份证:442***********2047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榄边模范街二巷 6 号
本单位于 2022 年 04 月 30 日对你单位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一案立案调查。2022 年 04 月 24 日,
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榄边兴和街 1 号东
海岸花园 48 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共计 3 个品种
5 条待售卷烟,你单位经营者陈少霞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对此,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采取抽样取证并委托广东省
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同时对你单位发出《证据先行
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中烟存通字〔2022〕第 S0014 号),
对双喜(硬五叶神红)3 条,双喜(软五叶神红)1 条,贵烟
(硬跨越)1 条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2 年 5 月 5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执
责字〔2022〕268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经调查,2022 年 4 月 23 日,你单位从中山市南朗镇一家店
铺购进卷烟,将卷烟放置在其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榄边兴和街 1
号东海岸花园 48 卡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2 年 4 月 24 日被
我单位执法人员查获销售卷烟,现场待售卷烟共计 3 个品种 5
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编号
JYBGZW202205124)显示,3 个品种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你
单位从 2021 年 8 月 2 日注册经营至今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你单位于 2022 年 5 月 5 日提交整改报告,已依法停止经营卷烟
零售业务。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你单位行政处罚情况网上截图、证据先
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烟存通字〔2022〕第 S0014 号)、卷烟、
雪茄烟鉴别检验委托单、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广东省
中山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涉事卷烟定价单、广东省中山市烟草专
卖局关于你单位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证明、责令改
正通知书(粤中南朗执责字〔2022〕268 号)、你单位提供的
整改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
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
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
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
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
辩。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
程度,鉴于你单位是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目前已停止经
营卷烟零售业务,决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
轻。由于涉事卷烟未出售,故对违法所得不予认定。你单位无
法提供涉事卷烟进货凭证及相关经营账册,根据广东省烟草专
卖局关于发布 2021 年度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
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1】1 号)有关规定,涉事
卷烟的定价为:双喜(硬红五叶神)单价 220 元,贵烟(硬跨
越)单价 230 元,双喜(软红五叶神)单价 330 元,认定违法
经营总额合计 220×3+230+330=122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
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肆圆整(¥244.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的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款金额(万元):
|
0.0244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1
|
公示截止期:
|
2023-05-11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575045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575045
|
数据上传时间:
|
2022-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