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山网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26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违法事实: 2022 年 04 月 24 日,中山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对中山市酩 优商行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榄边兴和街 1 号东海岸花园 48 卡的 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者陈少霞负责现场接受检查。 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待售卷烟,共计 3 个品种 5 条卷烟,经营者陈少霞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此,烟草专卖 局的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卷烟采取抽样取证委托广东省烟草质 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同时对当事人发出《先行登记保存通 知书》(编号:中烟存通字[2022]第 S0014 号),对双喜(硬 五叶神红)3 条,双喜(软五叶神红)1 条,贵烟(硬跨越)1 条进行先登记保存。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出具检 验报告(编号:JYBGZW202205124),检测结果显示 3 个品种 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 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酩优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56WMN96F
法定代表人: 陈少霞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2000********2047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268 号 名称:中山市酩优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6WMN96F 经营者姓名:陈少霞 居民身份证:442***********2047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榄边模范街二巷 6 号 本单位于 2022 年 04 月 30 日对你单位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一案立案调查。2022 年 04 月 24 日, 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榄边兴和街 1 号东 海岸花园 48 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共计 3 个品种 5 条待售卷烟,你单位经营者陈少霞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对此,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采取抽样取证并委托广东省 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同时对你单位发出《证据先行 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中烟存通字〔2022〕第 S0014 号), 对双喜(硬五叶神红)3 条,双喜(软五叶神红)1 条,贵烟 (硬跨越)1 条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2 年 5 月 5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执 责字〔2022〕268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经调查,2022 年 4 月 23 日,你单位从中山市南朗镇一家店 铺购进卷烟,将卷烟放置在其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榄边兴和街 1 号东海岸花园 48 卡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2 年 4 月 24 日被 我单位执法人员查获销售卷烟,现场待售卷烟共计 3 个品种 5 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编号 JYBGZW202205124)显示,3 个品种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你 单位从 2021 年 8 月 2 日注册经营至今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你单位于 2022 年 5 月 5 日提交整改报告,已依法停止经营卷烟 零售业务。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你单位行政处罚情况网上截图、证据先 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烟存通字〔2022〕第 S0014 号)、卷烟、 雪茄烟鉴别检验委托单、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广东省 中山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涉事卷烟定价单、广东省中山市烟草专 卖局关于你单位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证明、责令改 正通知书(粤中南朗执责字〔2022〕268 号)、你单位提供的 整改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 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 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 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 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 辩。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 程度,鉴于你单位是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目前已停止经 营卷烟零售业务,决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 轻。由于涉事卷烟未出售,故对违法所得不予认定。你单位无 法提供涉事卷烟进货凭证及相关经营账册,根据广东省烟草专 卖局关于发布 2021 年度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 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1】1 号)有关规定,涉事 卷烟的定价为:双喜(硬红五叶神)单价 220 元,贵烟(硬跨 越)单价 230 元,双喜(软红五叶神)单价 330 元,认定违法 经营总额合计 220×3+230+330=122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 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肆圆整(¥244.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的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0.024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1
公示截止期: 2023-05-11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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