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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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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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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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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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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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为线索交办通知书(中市监执函[2023]1177号》,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一路21号第1幢五楼的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因事外出,不在现场,经理刘长银现场配合执法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其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4400231401504671 和编号:440023140150282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仓库、生产车间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不合格产品。根据检验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2023年11月22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肖成功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交代了对检验报告(编号:4400231401504671 和编号:4400231401502821)的结果没有异议;承认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蚂蚁超能球泡灯(型号规格:MYQP120-050 50W 220V/50Hz 6500K 0.37A)、不合格超能球泡灯(型号规格:MYQG75-028 220V/50Hz 6500K 28W)的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蚂蚁超能球泡灯(型号规格:MYQP120-050 50W 220V/50Hz 6500K 0.37A)共96个用于销售,成本价14元/个,销售价19.2元/个、生产不合格超能球泡灯(型号规格:MYQG75-028 220V/50Hz 6500K 28W)共96个用于销售,成本价10元/个,销售价13.8元/个,上述不合格灯具已全部销售完毕并没有货存,按其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为3168元及违法所得864元,我单位予以认可。2023年9月6日上述蚂蚁超能球泡灯(型号规格:MYQP120-050 50W 220V/50Hz 6500K 0.37A)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2023年9月6日上述超能球泡灯(型号规格:MYQG75-028 220V/50Hz 6500K 28W)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11月20日被我单位查获。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因生产销售不合格灯具被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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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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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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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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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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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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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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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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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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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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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559143758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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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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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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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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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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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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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01********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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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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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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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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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9504元;二、没收违法所得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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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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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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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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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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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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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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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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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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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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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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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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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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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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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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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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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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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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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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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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