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逾期年报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5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将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年报的相关个体工商户在中山市南朗街道政务公开网站发布《关于中山市南朗镇江寺灯饰店等1196家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公告》,并附上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个体工商户名单,该名单包括当事人。直至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才报送并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已超出规定报送期限,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南朗沅隆贸易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2000MA7HK6UU78
法定代表人: 汪景景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11121********6524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18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沅隆贸易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7HK6UU78 经营者姓名:汪** 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翠亨大道12号A幢首层***** 2024年04月3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 年版)》第 1458 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 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南朗沅隆贸易商行(以下简称“你单位”)逾期年报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02月24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使用农产品批发;使用农产品零售。2024年4月15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将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年报的相关个体工商户在中山市南朗街道政务公开网站发布《关于中山市南朗镇江寺灯饰店等1196家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公告》,并附上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个体工商户名单,该名单包括你单位。直至2024年1月15日,你单位才报送并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已超出规定报送期限,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关于中山市南朗镇江寺灯饰店等 1196 家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公告》网页截图、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个体工商户名单截图、在广东省市场准入系统的年报情况网页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05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南朗执罚告〔2024〕11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限均不含本数;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的规定,确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05
公示截止期: 2027-06-05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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