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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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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阜沙执罚字〔2025〕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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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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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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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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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中山市阜沙镇卫民工业区聚财接 3 号 B 栋 4 楼之二,主要从事家用电器制造、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 年 5 月 30 日,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GC-338 的液体加热器(养生壶)进行市监督抽查。经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25-JC00024)判定该产品标志和说明、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和 GB 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25 年 9 月 29 日,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交办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并依法送达《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市监市抽责改[2025]09020021 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25-JC00024)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且没有提出异议和复检。执法人员分别在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和成品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与涉案产品同批次、规格型号的液体加热器(养生壶)。另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生产涉案产品36台,成本价为18.482元/台,检验机构抽检了2台,余下34台已于2025年6月3日全部销售,销售价为22元/台。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共计货值金额为792元,违法所得为126.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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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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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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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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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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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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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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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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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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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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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55LA0C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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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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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茂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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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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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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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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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228********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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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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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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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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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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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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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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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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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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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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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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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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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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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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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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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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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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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2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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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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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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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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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2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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