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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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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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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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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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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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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8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中山市婷芝 莹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街 道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完美路 3 号一期 4 栋厂房的经营场所进行 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主要生产产品为用于化妆 的粉扑,生产工艺为混料(原辅料有聚氨酯树脂、DMF、 盐、色母(物理反应不加温加压))-成型-分切-清水浸泡-清 洗-烘干-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有组织收集经废气治理设 施处理(活性炭吸附)高空排放,生产废水由自建的废水处理 站预处理达标后排放市政污水管网。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要求 当事人提供上述建设项目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其未能 提供相关环评资料和验收资料,当事人涉嫌存在建设项目需要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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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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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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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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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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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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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婷芝莹日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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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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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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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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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D94M836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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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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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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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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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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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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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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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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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捌万圆整(¥14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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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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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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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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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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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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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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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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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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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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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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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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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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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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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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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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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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