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5〕4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5年10月1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现更名为“南朗街道”)华南现代中医药城科技园四号厂房第4层A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未见仓库内存有被投诉标识为“精济世 人参固体饮料”的固体饮料成品,但见留样室内存放有“精济世 人参固体饮料”投诉的固体饮料成品6盒用于留样,当事人共生产被投诉产品41盒(出货35盒,留样6盒)。当事人用于留样的固体饮料成品,标识有“不适宜人群 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注意事项 本品不宜超过推荐服用量”等字样,未见标识有“食用限量”字样。当事人未按《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要求标注“14周岁以下儿童”及食用限量等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5 其他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当事人涉嫌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普利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4UJQA85J
法定代表人: 秦春阳
法人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精济世 人参固体饮料”固体饮料6盒;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8
公示截止期: 2029-01-28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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