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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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4-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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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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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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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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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月30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投诉举报人于 2023年7月25日、8月2日、8月5日、在阿里巴巴上的名称为 “清朗灯饰”网店购买了一款名为“LED简灯家用客厅天花灯嵌入式灯具牛眼灯孔75MM 三色筒灯批发”的壁灯1件共计付款6元,订单编号为:3449733301509361007、19435150*****991575、194622704*****25670,收到商品后发现其未经3C认证的三无产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中山市清朗灯饰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上述产品。当事人现场末能提供投诉举报人反映的上述简灯的3C认证证书以及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办公室和成品库房,未发现有投诉举报人反映的简灯以及相关销售单据,该公司是通过阿里巴巴平合进行网上销售。当事人称阿里巴巴平合上的“清朗灯饰”网店系其单位中山市清朗灯饰有限公司开办,投诉举报人购买的简灯为其单位销售。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3C认证的三无产品。
2023年9月19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肖飞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交代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LED筒灯的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承认投诉人购买的LED筒灯产品及外包装上没有标明厂址、合格证、3C标识等信息;其交代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的LED筒灯的情况;交代当事人购进LED筒灯共163件用于销售,进货价5.5元/件,销售价6元/件,上述灯具全部销售完毕。我单位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灯具货值978元,获利81.5元。
经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灯具。当事人经营无3C认LED筒灯的货值为978元,获利81.5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30日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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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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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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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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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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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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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清朗灯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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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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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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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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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58CK1D6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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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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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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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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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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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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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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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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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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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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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978元;二、没收违法所得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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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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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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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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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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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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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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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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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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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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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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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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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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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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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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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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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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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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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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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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