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6〕78 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8日,中山市市场监督局三乡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交办线索对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国耀商店涉嫌销售经检验不合格 LED吸顶灯产品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标称佛山市顺冠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HXDC-30W,产品名称为LED吸顶灯,样本的所检结构、防触电保护项目不符合GB7000.1-2015和GB 7000.201-2008 标准,骚扰电压(电源接口)、辐射骚扰(30MHz~1GHz)项目不符合GB/T17743-2021标准,谐波电流项目不符合 GB17625.1-2022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的行为,并查明以上被抽检产品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24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三乡镇国耀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2000L00816619E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吴国耀
|
|
法人证件类型:
|
|
|
法人证件号码:
|
|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名称:中山市三乡镇国耀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00816619E
经营者姓名:吴国耀
居民身份证:445122********314153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北渠大街 1 号 27-28 号
本机关于 2026 年 2 月 8 日对你单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立
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北渠大街 1
号 27-28 号的经营场所销售标称佛山市顺冠照明电器科技有限
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XHXDC-30W,产品名称为 LED 吸顶灯
8 个,经抽样送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样本
的所检结构、防触电保护项目不符合 GB 7000.1-2015 和 GB
7000.201-2008 标 准 , 骚 扰 电 压 ( 电 源 接 口 ) 、 辐 射 骚 扰
(30MHz~1GHz)项目不符合 GB/T 17743-2021 标准,谐波电流项
目不符合 GB 17625.1-2022 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于
2026 年 1 月 8 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上述灯具货值金额为
200 元,你单位售出 6 个,违法所得 24 元。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
场照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网页截图,你单位提供的经营者身
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货单、退货单、收款收据和
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I25-JC00296)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
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
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
上述行为属于首次违法 ,暂未发现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26“从轻”裁量阶次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首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的
适用条件,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26“从轻”的处罚标准,本机关决
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22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整(¥24),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佰肆拾肆元整(¥244)。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 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2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2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29
|
|
公示截止期:
|
2027-05-29
|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57539P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MB2D00065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