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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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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港口执罚字〔2025〕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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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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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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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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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1号楼进行检查,发现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1号楼顶违法建设了一层锌铁棚结构建筑物。经调查,该建筑物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中府集用(2009)第110252号,权利人为中山市港口镇民主经济联合社,土地使用权面积是12297.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批准拨用企业用地,以及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3439671号,权利人为中山市港口镇民主经济联合社,房屋为一幢5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是3879.5平方米。当事人中山市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租赁该处物业,于同年7月当事人中山市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楼顶动工兴建锌铁棚结构建筑物,10月竣工。经测量,该加建锌铁棚结构建筑物面积为484.32平方米。按照《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184022025080001,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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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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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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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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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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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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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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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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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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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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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2000MA4WUA7A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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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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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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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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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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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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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2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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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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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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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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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本单位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1号楼楼顶锌铁棚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4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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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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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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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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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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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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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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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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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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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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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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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46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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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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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港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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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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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MB2C8820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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