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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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8-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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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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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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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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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从中山市小榄镇诚德副食店购进小小薯条(生产日期:223年6月15日,保质期10个月)1袋(规格:20小包),进货价7元/袋,销售价0.5元/小包,自2024年4月15日起至今,共售出2包,获得违法所得1元;于2024年4月10日从深圳优选在先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购进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净含量120克、生产日期:2024年1月17日、保质期:6个月)1箱(规格:12桶)用于销售,进货价34.99元/箱,销售价4元/桶,自2024年7月17日至今,未有销售;于2024年4月9日从深圳优选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美团优选平台购进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净含量38克,生产日期:2024年3月17日,保质期120天)2包(规格:1包8条)用于销售,进货价5.27元,销售价1元/条,自2024奶奶7月15日至今,未有销售。共获得违法所得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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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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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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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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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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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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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旭斌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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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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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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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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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4XBFFM0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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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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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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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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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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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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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2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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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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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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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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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圆整(¥1),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零壹圆整(¥2001)、没收非法财物,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12桶、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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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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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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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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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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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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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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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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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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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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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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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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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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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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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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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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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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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26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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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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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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