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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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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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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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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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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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市民刘蓉前往中山市南朗街道卫生监督所投诉位于南朗街道安路的迷秀工作室(中山市南朗迷秀美容店)超经营范围经营。根据此线索,2023年5月2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朗安路岭南小区62幢一层商铺02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检查中发现上述场所门口放置有一块小黑板标示“冰点脱毛,一个部位48”等字样;该场所内设置了美甲区和美容区,美容区放置有两张美容床,一台白色激光脱毛仪和激光脱毛工具、配件(两副眼镜,一瓶凝胶,一个银色零件)。经营者刘芳华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健康证》,并交代其曾在店铺经营期间于上述场所使用上述脱毛仪为顾客提供激光脱毛服务,但其无法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当事人存在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对此,2023年5月2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决定书)》(粤中南朗卫健先登保证决〔2023〕052301号),对当事人用于激光脱毛的5件涉案物品(一台白色激光脱毛仪、两副眼镜,一瓶凝胶,一个银色零件)予以先登记保存。2023年5月2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卫健执责改〔2023〕0524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决定书)》(粤中南朗卫健先登保证处决〔2023〕052401号),依法对涉案物品随案件移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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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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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你单位设置诊疗场所的经营者和行医者为同一人,实施的同一行为触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及“非医师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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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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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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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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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朗迷秀美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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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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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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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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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2000MA7L1MX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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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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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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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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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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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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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821********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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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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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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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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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52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迷秀美容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7L1MX715
经营者:刘*华
经营场所:中山市南朗街道朗安路岭南小区62幢一层商铺02卡
2023年06月0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638项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南朗迷秀美容店(以下简称“你单位”)非法行医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4月7日完成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刘*华,主要经营生活美容服务、美甲服务,经营场所为中山市南朗街道朗安路岭南小区62幢一层商铺02卡。2023年3月,你单位购置1台脱毛仪放置上述店铺用于提供激光脱毛服务。该激光脱毛仪运行后,屏幕显示有“360脱毛”等字样并配有相应图标,点击该图标后分别显示“大腿”、“腋下等字样并配有相应图标,点击“腋下”图标后显示有“脉冲宽度8ms”、“工作频率5Hz”、“能量46mJ”等字样。2023年4月21日,你单位于上述场所使用激光脱毛仪为1名顾客提供1次腿部脱毛服务,收取费用39.9元。2023年4月28日,你单位于上述场所使用激光脱毛仪为1名顾客提供1次腋下脱毛服务,收取费用48元。2023年5月18日,你单位于上述场所使用激光脱毛仪为1名顾客提供1次腋下脱毛服务,收取费用34.9元。上述激光脱毛的操作者为你单位的经营者刘芳华。具体操作流程为:刘芳华做好前期脱毛准备工作后,戴上脱毛仪配备的眼镜,在上述脱毛仪器选择好脱毛项目后,手持仪器手柄并按压启动按钮在脱毛部位来回治疗,过程会出现刺眼激光。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从事激光脱毛操作者刘芳华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从业证书》。
根据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二)有创治疗项目。(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你单位上述为顾客提供激光脱毛服务的行为属于激光治疗的医疗美容行为。另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的规定。你单位设置上述场所为顾客提供激光脱毛服务属于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应配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
综上,你单位的经营者为刘芳华,从事激光脱毛服务的操作者也为刘芳华,其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中山市南朗街道朗安路岭南小区62幢一层商铺02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共擅自开展3次激光脱毛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属于无证擅自执业、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存在想象竞合关系。
另查,你单位提供3次医疗美容服务共收取人民币122.8元。其中一次腋下脱毛项目为收取现金共计人民币48元,你单位因无法提供收款票据,现场执法人员也未查获相关经营账册,故收取48元现金的部分的所得无法认定,最终认定你单位违法所得为74.8元。
以上事实有《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咨询投诉事项办理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照片、脱毛视频截图、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美团下单截图、刘芳华医师信息查询截图、刘芳华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中山市南朗迷秀美容店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执法记录视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粤中南朗卫健先登保证决〔2023〕0523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卫健执责改〔2023〕052401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决定书)》(粤中南朗卫健先登保证处决〔2023〕052401号)、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及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0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3年7月3日提出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希望分期缴纳行政罚款,并未对行政处罚事实及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你单位应于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分期缴纳行政罚款申请书并附上证据资料,故,本单位对你单位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认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你单位设置诊疗场所的经营者和行医者为同一人,实施的同一行为触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及“非医师行医”的规定,存在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肆圆捌角(¥74.8);
3.没收非法财物:一台白色激光脱毛仪、两副眼镜,一瓶凝胶,一个金属零件。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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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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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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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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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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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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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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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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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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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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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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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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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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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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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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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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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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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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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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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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