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2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违法事实:
|
根据案件线索,2023年03月1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中山市夏都足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格林豪泰酒店二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用人单位于2023年3月4日招用一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木洛布哈木在上述经营场所任职足浴学徒。该员工已于2023年3月9日离职。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场所从业人员名册》、《辞工书》配合检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存在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山市夏都足浴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51HMDK6P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胡志丹
|
法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人证件号码:
|
430525********2516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
处罚内容: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224 号
名称:中山市夏都足浴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HMDK6P
法定代表人:胡*丹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格林豪泰酒店二楼
本单位于 2023 年 03 月 21 日对中山市夏都足浴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你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完成注册营业
执照,经营地址为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格林豪泰酒店二楼,主
要经营范围为公共场所经营(足浴)。2023 年 3 月 4 日,你单
位在上述经营场所招用一名人员任职足浴学徒并于当日登记入
职和制作该名员工《场所从业人员名册》,入职后该员工接手
当事人安排的工作事务。2023 年 3 月 9 日,你单位与该员工解
除相关劳务关系并出具《辞工书》。2023 年 3 月 10 日,你单位
向上述未成员工支付上述劳务期间的劳务费用共人民币 1164 元。
根据该名员工身份证显示,其出生日期为 2007 年 10 月 7 日,
截至 2023 年 3 月 9 日用工结束之日其未满十六周岁。综上,你
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
法行为。
另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粤中南朗执责字〔2023〕215 号),责令当事人即日起停止
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在 2023 年 3 月 16 日前将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2023
年 3 月 10 日,你单位安排该未成年员工堂姐于 2023 年 3 月 11
日将其送达监护人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
知书》(粤中南朗执责字〔2023〕215 号)、《场所从业人员
名册》复印件、《辞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监护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委托书等证
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
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
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 16 周
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03 月 3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
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
辩。
根据你单位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
程度,依据《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量化标准规则》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量化标准:1.用人单位使用
童工的,责令改正,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的标准给予
罚款;2.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
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52 号)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
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每使
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0000 元的标准给予罚款”的规定,上述童
工工作场所非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聘用期限短。你单位积极配
合调查且限期改正,并安排人员将上述童工送回其监护人,确
认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
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
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
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
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
单位承担。”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的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
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11
|
公示截止期:
|
2024-04-11
|
处罚机关: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575045
|
数据来源单位: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20000073575045
|
数据上传时间:
|
2023-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