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4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4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市南朗镇顺康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经营场所环境杂乱并堆放有大量与药品经营无关的物品,药店执业中药师黄济雄和执业药师罗肖丽均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市监南朗责改通〔2022〕1024001号),并要求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接受调查。该药品经营企业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处罚类别: 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南朗镇顺康药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590128863U
法定代表人: 罗肖丽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0921********3527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470 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镇顺康药店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28863UU 投资人:罗肖丽 住所:中山市南朗镇大车湖溪里商业街第 11 卡 本单位于 2022 年 11 月 08 日对中山市南朗镇顺康药店(以 下简称“你单位”)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一 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 年 10 月 24 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南朗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大车湖溪里 商业街第 11 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营业, 场所内放置大量与药品销售无关的物品;罗肖丽及店内执业中 药师黄济雄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无法出具有效健康证明。你 单位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市监南朗责 改通〔2022〕102401 号),要求你单位于 2022 年 11 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南朗镇顺康药店现 场检查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药 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市监南朗责 改通〔2022〕102401 号)、《整改报告》、《健康证明》复印 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 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 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 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 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一百六 十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放、陈 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 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 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自愿放弃陈 述申辩权,希望尽快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 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 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 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 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 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 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 动。”的规定,我单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山市***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8
公示截止期: 2023-11-18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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