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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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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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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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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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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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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 02 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朗分局
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市场 NL3D0375 的当事人经
营场所进行检查及并对经营的青蟹抽样送检,经广东省质量监
督 食 品 检 验 站 所 检 验 并 出 具 《 检 验 报 告 》 ( NO :
NCP22442000596164903),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 年 11 月 30 日,
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出《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检告(2022)113001 号),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
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
申请复检。
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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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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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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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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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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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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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朗镇蟹妹虾王海鲜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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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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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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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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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2000MA4XA4HE2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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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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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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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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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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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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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00********20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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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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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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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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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不罚字〔2022〕515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镇蟹妹虾王海鲜档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HE2T
经营者姓名:姚*勤
居民身份证:442000********204X
经营场所: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市场NL3D375
本单位于2022年12月20日对中山市南朗镇蟹妹虾王海鲜档(以下简称“你单位”)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31日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销售:水产品。2022年11月1日晚,你单位从南朗街道泮沙海渔民黄崇亮处购进青蟹10.2斤,购进价格为55.00元/斤,后于2022年11月2日将上述青蟹在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市场NL3D0375的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格为65.00元/斤,共销售了3.6斤,2022年1月2日,上述青蟹被抽样送检6.6斤,你单位能够提供购买上述青蟹的购货凭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之规定,你单位经营的青蟹属于食用农产品。2022年11月17日,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NCP22442000596164903),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 年11月30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发出《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检告(2022)113001 号),告知检验结果和申请复检的权利,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资料、送货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中市监食药南朗检告(2022)113001 号)、《检验报告》(NO:NCP22442000596164903)、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希望尽快处理。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查,你单位履新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出示上述青蟹的购买票据,你单位对上述上述青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上述10.2斤青蟹销售3.6斤、被抽检6.6斤,你单位经营场所已无留存且未造成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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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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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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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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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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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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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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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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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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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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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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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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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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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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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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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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