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广东中山)_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双公示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2日15时30分,中山市南朗镇第六工业区的美图产业园(一期)项目2号厂房发生一起一人受伤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2024年1月23日,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中山南朗街道美图产业园(一期)项目“1·22”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81444.64元,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2000MA51EAXB01
法定代表人: 谭子昌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0111********0074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31号 名称: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EAXB01 法定代表人:谭** 地址:中山市西区隆平村隆平路15米路口南侧第一座1卡6号 2024年05月1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768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3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高空作业平台车租赁和销售;泵车租赁等,经营场所位于中山市西区隆平村隆平路15米路口南侧第一座1卡6号。 2024年1月22日15时30分许,中山市南朗镇第六工业区的美图产业园(一期)项目2号厂房发生一起一人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根据《美图产业园(一期)项目1· 22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发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泵车第四节臂折断断裂处存在陈旧断开裂痕,臂架有效受力截面面积减少,导致臂架承载能力小于原设计值,易产生应力集中;2.泵车在连续泵送混凝土过程中,臂架受动截作用冲击大,导致泵车在陈旧裂痕处断裂折臂;3.施工单位缺少混凝土泵车施工安全作业的相关内容。美图产业园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图公司”)与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一建【2022】025号),将美图产业园(一期)项目单独发包给一建公司。一建公司与你单位签订了《中山市时代国森建材公司混凝土泵送合同》,一建公司向你单位租赁泵车用于美图产业园(一期)工程。你单位作为混凝土泵车的租赁方,当天未对泵车进行细致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泵车第四节臂折断断裂处存在陈旧断开裂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自身机械设备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应急执责[2024]13号),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5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8日,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交《整改报告》,说明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2024年5月1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翠〕应急执责[2024]13号)、关于美图产业园(一期)工地发生一起工人受伤事件的报告、关于成立美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关于报送美图产业园(一期)工地一工人受伤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关于报送美图产业园(一期)项目1·22泵车转臂断裂伤人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的函、关于报送《翠亨新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管履职工作报告》的函、关于审查《中山南朗街道美图产业园(一期)项目“1·22”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的请示、关于对中山南朗街道美图产业园一期项目“1·22”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混凝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安全教育记录资料、混凝土泵车检查验收表、混凝土泵送合同、美图产业园(一期)事故“四不放过”报告、《整改报告》、《整改复查意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05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单位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31号之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07
公示截止期: 2027-06-07
处罚机关: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575045
数据上传时间: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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