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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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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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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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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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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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翠亨新区粤浦深中智谷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基地(一期)项目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的“3#楼8层、6#楼、7#楼5层、9#楼2层施工现场连墙件整层未设置,脚手架与结构未设置有效临时拉结措施,且存在局部结构边梁模板利用外脚手架承受受力”及“11#楼首层抹灰操作内脚手架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问题,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惠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3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第3.3.3条规定: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连墙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他可靠措施固定。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质规[2022]2号)第七条第(二)款“脚手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后缺失”。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患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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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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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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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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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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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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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郡荣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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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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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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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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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330105MA2KGC3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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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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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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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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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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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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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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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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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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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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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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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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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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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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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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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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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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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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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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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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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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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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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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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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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5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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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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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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