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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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沙溪执罚字〔2024〕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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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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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过期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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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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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货架上摆放1瓶“枸橼酸喷托维林片”(生产厂家: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2458,批品批号:21051213,生产日期:2021/05/12,有效期至2024/04)、1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生产厂家: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3624,批号:210907,生产日期:2022/09/27,有效期至2023/08)、1瓶“腹安可片”(生产厂家:广东康力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3288,批品批号:220305,生产日期:2022/03/12,有效期至2024/02)和1瓶“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生产厂家:湖南迪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3021416,批品批号:2203101,生产日期:2021/05/12,有效期至2024/02)已过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1瓶“枸橼酸喷托维林片”、1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1瓶“腹安可片”和1瓶“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予以扣押,货值共计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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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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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给予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第六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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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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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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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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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九州通人和堂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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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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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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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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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2000MA4UMXPR1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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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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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筹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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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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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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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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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881********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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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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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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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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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枸橼酸喷托维林片”1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1瓶、“腹安可片”1瓶、“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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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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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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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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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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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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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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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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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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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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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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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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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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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0733343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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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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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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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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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000055347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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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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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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